——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2023-11-21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科长陈宝生签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本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从此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2020年10月,Xi总书记签署主席令,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险,新法于今年6月1日实施,其中专章规定了学校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的责任,也是学校的法律义务。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最近发布了改进“五管理”等相关文件,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高校未成年人保护仍存在保护责任理解不全面、管理体系操作薄弱、维护体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系统整合现有体系,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体系,中间要求和上级法要求,提高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率。

  2018年,教育部开始研究建立高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险发布后,加快起草工作,委托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讨论,到上海、江苏、四川等地进行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教育部门、高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规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公布。在此基础上,《规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公布。

  2.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是《条例》的重要应用领域。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有更多的维护、育儿和护理规定。因此,要求他们按照规定执行学生权利的维护规定,并根据规定与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改善对未成年人的维护;但是,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职工损害幼儿园和学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规定第七章的问责方式从重处理。考虑到本规定主要针对高校建立综合保护体系,培训学校、托儿所没有高校组织结构,不要求其使用本规定,但相关机构仍应落实未成年人保险需求,可参照本规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3. 问:《规定》维护学生利益的关键是什么?

  答:本规定遵循综合保护的原则,根据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险、教育法等法律,系统明确高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即平等、生命安全自由、人格、隐私、教育、休息、产权、肖像、专利、参与、投诉,设立“一般维护”一章要求。还有许多新的说法和要求。例如,由于安全和易于管理的需要,一些高校限制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和朋友之间的正常交流,这不利于构建生动的教育生态,维护学生的活力和全面发展。明确指出,高校不得设立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控制措施,不得随意设置学生在课间休息和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教室活动等言行。例如,严禁高校和教师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维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减少比较,防止歧视,减轻考试压力;但同时,高校应采取措施,方便家长了解学生的成绩和其他学术信息。此外,《条例》还实施了“破五只”的需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入学情况,防止学生和学校只评论分数和录取率,从而建立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趋势。此外,《条例》还实施了“破五只”的需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入学情况,防止学生和学校只评论分数和录取率,从而建立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趋势。

  4. 问:《规定》建立了哪些防止欺凌的工作制度?

  答:校园欺凌是近年来教育行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受到中间关注、社会关注和群众关注。此前,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文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也对此提出了专业要求。《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开展了科学的制度管理,建立了防止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一是树立学生欺凌的观念。要求:在学生中,在年龄、人体或总数方面具有优势的一方故意或故意对另一方进行相关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欺负或侮辱另一方,造成意外伤害、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的,可视为构成欺凌。这一概念阐述了主体中的特殊性、主观意图和后果损害,有利于区分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以及学生之间的正常噪音。二是确立学生欺凌行为。本规定总结了五种欺凌行为,包括侵犯人体、侮辱人格、侵犯资产、故意抵制、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并为欺凌识别和解决提供了实际指导。第三,建立学生欺凌预防体系。明确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价制度,要求学校正确引导学生建立公平、友好、互助的学生关系,开展防止欺凌的专项教育;要求学校及时对所有学生进行专项调查,评估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第四,建立学生欺凌关怀、干预和劝阻制度。规定教职工应当关心可能处于劣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被孤立、挤兑的,应当立即干预;发现学生心理异常、身体损伤明显的,应当立即沟通了解情况。可能被欺负的,应当及时向高校报告;发现学生欺负他人的,应当及时制止。五是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规定学校设立学生欺凌整治机构。高校收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深入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立即提交学生欺凌整改机构进行评估和处理,对有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处罚或者给予政治纪律处分。必要时,法治副校长可以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培训和教育;对被欺负的学生,应当予以关心和支持。该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欺凌后的处置机制。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5. 问:《条例》对防治损害和抓挠有哪些要求?

  答:教职工中伤害学生的害群之马很少,严重侵害学生利益,质量极端,危害极差,严重违反法律和师德底线,严重影响社会道德底线。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防止损害和干扰纳入重点维护,要求学校不断完善员工与学生相处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要求、视频监控管理要求等制度,制定防止、报告和处理损害的工作计划。同时,明确规定,高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劝阻员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种行为:(1)与学生有关系和关系;(2)抚摸、故意接触学生身体特殊位置等猥亵行为;(3)戏弄、戏弄或暗示学生的言行;(4)向学生展示数据、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包括色情和淫秽内容;(5)有色情、色情视觉和图形资料;(6)其他构成干扰和侵犯的违法犯罪活动。

  6. 问:要求有很多制度创新,学校在实施时应该如何把握?

  

6. 问:要求有很多制度创新,学校在实施时应该如何把握?

  答:《条例》对比表中央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决策部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整合相关管理制度,统筹规划,积极创新,构建了保护未成年人学校的制度。贯彻本规定,高校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要求,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重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生欺凌防治、防止损害、干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学生欺凌、损害、干扰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员工和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四是完善高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组织,具体学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专业组织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任务体系、管理规范。

  

7. 问:如何对接教育部正在推进的“五项管理”?

  7. 问:如何对接教育部正在推进的“五项管理”?

  答: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最近发布了“五管理”文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规定”与“五项管理”的需求逐一对接,将政策规定转化为规章制度规范。一是操作控制。高校应加强作业控制,不得超过要求,增加工作量,增加学生上课压力。二是睡眠管理。《规定》将睡眠管理的内容纳入休息权的维护,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地分配学生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不要求学生在规定的课程时间前进入学校参加课程课堂教学,并对小组辅导制定相关的禁止规定。三是手机管理。学校对手机管理的权限要求明确规定,除教学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课堂。四是读本管理。严禁有毒有害读本、照片、视听作品等进入校园,确立高校提高读本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职责。五是体质管理。建立学校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和学校体育比赛场所适当开放的规定。除这五项管理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制定药品监管、网络管理等管理方案,建立完整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制度体系。

  8. 问:《规定》对教职工行为给出了什么禁止规定?

  答:教师肩负着立德育人、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创造新人的重要使命和神圣责任。教职员工的言行会对学生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形象,甚至构成了违法违纪行为。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利益,《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规定:(1)利用招生考试、奖励评估、推荐评论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私人财产或接受宴会等利益;(2)寻求权益,(3)机构和规定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习班,或与校外组织和本人合作,为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4)诱导、机构或让学生和家长登录特殊操作网站,参加视频直播、网购、网上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通过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权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 问:《条例》制定了哪些维护工作计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9. 问:《条例》制定了哪些维护工作计划?

  答: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规定》制定了八项工作计划。一是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要求学校特定的学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的保护,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学生维修专员,旨在建设专业团队,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二是教育机制。要求高校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艾滋病预防教育、青年教育、教育、法治教育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三是专业合作机制。学校应积极引进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维护、专业指导和矫正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四是民主参与制度。全面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参与权。要求高校充分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适用学生参与权益保护。五是家校沟通体系。家庭和家长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主体,家校合作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本规定要求学校与家长建立合理的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告知家长学生的身心状况。六是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险规定,要求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家庭暴力、虐待、丢弃、长期无人照顾、失踪等可怕违法侵害,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七是首问责任制。要求教职工发现学生利益受损,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应当妥善处理;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或者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八是帮助救助制度。《规定》规定,学生因被遗弃、虐待向学校要求保障的,高校不得拒绝、推诿,必须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优先救助;学校应当关心和照顾学生,为身心受伤的学生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扶持教育。

 

 10. 问:政府机构如何支持和监督学校未成年人的保护?

  答:保护未成年学校不仅是学校的责任,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障,还需要政府的严格监督和指导。一是建立协同机制。教育部门和检察院、人民、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加强指导和监督。二是实行禁止就业。教育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完善禁止员工名单和查询制度,指导和监督学校完善准入和定期检查制度。三是提供专业服务。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权威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四是组建组织团队。教育部门应当具体主管机关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障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开设学生维护专门监督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是创建投诉渠道。教育部创建投诉方式,审理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损害学生权利的学校或教职工的投诉和举报。六是发展社会团体。县级教育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合作,促进未成年学生维护社会团体的建立,协助学生保护。七是提高考核评价。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评价制度,定期评价高校维护学生的法律职责。八是加强监督问责。要求各教育监督机构将学生保护纳入政府教育职责评估和高校监督评估。

  

11. 问:高校和教职工未履行维护职责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本规定确定了学校和教职工不履行职责的实际处理方法,细化和完善了法律依据,为下一步加强监督问责提供了更多的依据。一是明确高校的赔偿责任。高校行为立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高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及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确立高校管理责任。高校未按本要求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学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确立高校监督责任。高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教职工严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保护、隐瞒、威望协会、阻止报警、阻碍研究、打击学生报复的,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法律依据。四是确立教职工的赔偿责任。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其中,有干扰、损害学生的,依法解雇或者解雇;有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列入禁止会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义务。五是建立教育部门渎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辖区内高校严重侵犯学生利益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监督机构负责改革、通报批评、训诫谈话。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职责。   12. 问:下一步要求和措施是什么,促进《条例》的实施?   答:《条例》对学校管理提出了许多规定,涉及到高校办学特色的更新、制度的重构和水平的提高。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准确理解规定精神,牢牢把握工作标准,确保教育部干部、师生在9月1日宣布实施前能够广泛理解和理解规定的精神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察院、人民、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部门和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体组织的沟通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教育内部工作计划,建立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要加强适用保障,增加资金和人员投入,为学校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为推进底层试点,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给予相应的适用和培训,促进地区和高校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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